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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
王瀞瑩
聲請人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聲請人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且,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由聲請人王瀞瑩全額出資,並擔任董事;另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1,000,000元;也是由聲請人王瀞瑩全額出資,並擔任董事。顯見,聲請人王瀞瑩並非無資力。另外,依據聲請人在本院115年度重訴19號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起訴狀後附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聲請人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在114年度營業之銷售金額相當高。顯見,本件聲請人王瀞瑩、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均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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