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泓捷企業社即薛智平
- 被告
-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成彬
- 法定代理人
- ○ ○ ○○○○○○○○○○○○
- 法定代理人
- 申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明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