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88號
- 原告
- 陳泳福
- 原告
- 陳世宗
-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 倪子嵐律師
- 被告
- 陳文樹
- 被告
- 陳招合
- 被告
- 陳志彬
-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明霞律師
- 被告
- 陳牡丹
- 被告
- 高金足
- 被告
- 高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為如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㈠編號A部分,面積214.9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陳泳福、陳世宗共同取得,並按權利範圍各2分之1的持分比例保持共有。㈡編號B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陳牡丹、高金足、高明清共同取得,並按權利範圍為被告陳文樹15分之3、陳招合15分之6 、陳志彬15分之3、陳牡丹15分之1、高金足15分之1、高明清15分之1的持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44.86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如起訴狀附表,分割方法如該附表所示,並按圖內分配人、編號、面積等分配表,由兩造分配取得【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一、事實
(一)系爭土地為乙種建築用地,乃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且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此有系爭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可稽,惟因兩造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鈞院准予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二)又原告二人父親陳文喜所有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建物,原坐落系爭土地上,占有使用部分土地。然因該建物建築材料為石綿瓦,屬一級致癌物,現已拆除。而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等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建物擴建水泥地、草皮及倉庫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而渠等占有使用部分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且均為易拆除之設備及鐵皮倉庫,再佐以系爭土地僅北側部分面臨道路,其餘部分均未臨路,此有系爭土地地籍圖謄本、Google街景照及土地現場照片可稽,為兼顧各共有人公平性及利益均等性原則,原告二人主張依起訴狀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
二、理由
(一)原告二人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824條第4項等規定,訴請准予依附表所示分割系爭土地:1、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保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82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2、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系爭土地為乙種建築用地,乃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且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二人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4、次查,系爭土地北側臨路,其餘部分(即東側、西側與南側)均緊鄰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未臨路,而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等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建物擴建水泥地、草皮及倉庫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供渠等使用,而原告二人分割所得系爭土地需可供通行之出入口,再考量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等三人占有使用部分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且均為易拆除之設備及鐵皮倉庫,基於兩造可獲分配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公平經濟原則,足認原告二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對於各共有人並無明顯不當或違背公平之處,應屬適宜,堪予採取。
5、據上所陳可知,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而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方案分割,尚屬公允、適當而可採,應予准許。
(二)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全部有理由甚明,懇請鈞院詳酌後,賜判如訴之聲明所載。
參、證據: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Google衛星地圖、現場照片等資料。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之分割方案違反現狀原則:土地之分割方法,考量原物分割,應顧及1.均衡原則。2.確定各共有人應分得之範圍如面積多寡、交通、位置等(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意旨參照)。3.盡量避免細分,蓋共有物之分割,旨在終止共有關係,並求分得物之充分利用,尤其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應集中一處,以供其為整體之運用。4.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公平之原則,即法院如兼顧經濟效益及公平原則,按各共有人使用現狀為原物分配,並命其為價格補償者,仍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44.86平方公尺,土地上尚有共有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與定著物等(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並非完全空地,現況良好,具有經濟價值,原告方案完全拆除將造成巨大損失,應考量土地地上物現況,不應直接排除考量而僅依原告利益為考量,其方案違反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經濟效益,違反兼顧公平之原則。
(三)原告起訴狀稱其方案可以供原告二人通行,顯非合理。蓋系爭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44.86平方公尺,土地南側緊鄰同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東側緊鄰000地號土地,原告有權限,現況也由該等南側土地自由通行進出,一切如常,並無原告所稱道路通行困難之情形。況,原告數年前已與共有人等為分管協議,分管內容也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相違,故,本件原告主張,顯無理由。本件原告之分割請求與分割方案,被告不予同意。
(四)兩造間就系爭土地雖無書面分管契約協議,但確實有默示各自使用管理之區域,原告亦有在系爭土地分管範圍建築建物,雙方使用分管土地上行之有年,互不干涉,並無原告指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
(五)又兩造既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民事判例,認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盡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為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失,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本件應以分管契約內容及使用現況作為分割方法。
(六)被告依據上述最高法院之判例意旨,提出符合兩造分管約定及使用現況之分割方案如民事答辯暨陳報㈤狀附表二。其中000-0由被告等6人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000-1由原告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共有;000-2道路部分則由各共有人依應有比例共有【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4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三、證據: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原告在系爭土地建築之建物照片暨Google衛星地圖等資料。
貳、被告陳牡丹、高金足、高明清:上列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陳牡丹、高金足、高明清經本院合法送達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按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同法第824條第1至4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二、經查,本件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44.86平方公尺的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可稽。又查上述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上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查,兩造無法以協議定分割的方法,因此,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為分割,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應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及共有物客觀情狀、性質、經濟價值與各共有人間之利益及主觀因素、使用現狀等一切情形,而為適當分配。經查,本件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僅北側臨路,其餘部分(即東側、南側、與西側)緊鄰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而未臨路。又查,本件系爭000地號土地的使用現況,詳如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的其中一部分建物(現況圖A、B部分)及另一座鐵皮倉庫(現況圖C部分),是屬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等人所有。而查,原告就本件系爭000地號土地,所主張的分割方法,為如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以下稱甲方案】。另外,被告所主張的分割方法,則為如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以下稱乙方案】。本院比較上揭兩個分割方案,其中甲方案將系爭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兩部分,編號A部分面積為214.95平方公尺;另編號B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而不論是編號A部分或編號B部分土地,都緊鄰道路,可以直接對外通行,分割後的土地形狀亦屬方正,通行道路的寬度也可供消防車輛行駛,符合建築法規所規定的寬度,將來可以合法申請建築執照。另外,乙方案將系爭000地號土地,分割為三個部分,編號A部分面積396.31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198.15平方公尺;另編號C部分面積為50.40平方公尺。因編號B部分未鄰路,無法直接對外通行,必須要經由通過編號C部分的土地始能對外通行,故另規劃C部分面積50.40平方公尺作為通行道路。而查,編號C部分的道路寬度較為狹窄,寬度僅3公尺,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災車輛於緊急時無法駛入,一旦發生火災,將危及公共安全與共有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故編號B部分土地,將來是否可以合法申請建築執照恐有疑慮,因為臨接道路寬度不足而無法申請建築執照,則將導致編號B部分土地淪為無法興建房屋之畸零地。本院審酌上揭兩個方案之後,認為甲方案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已兼顧兩造受分配土地者之經濟效益,且無其他不可採用之情形,應可認為是合理、妥適的分割方法,可堪採用。爰諭知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的分割方法,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原告提出的甲方案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雖然必須拆除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所有的鐵皮倉庫(現況圖C部分)。惟查,被告所主張的乙方案,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也因為規劃了編號C部分的對外通行道路,同樣必須拆除該鐵皮倉庫。因此,本件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所有的鐵皮倉庫,不論採用哪一個方案,都無法繼續保留。又查,本件嘉義縣○○鄉○○段000地號的土地,東側緊鄰000地號土地,而查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所有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的房屋,一部分坐落在東側的000地號土地上、另一部分即現況圖A、B的部分建物,則位於本件系爭嘉義縣○○鄉○○段000地號的土地上面。本件採用原告所提出的甲方案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可以繼續保留位於000地號土地上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等人所有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即現況圖A、B部分之建物。就此而言,與採用被告主張的乙方案即附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法,是一樣的相同結果,並無對於被告陳文樹、陳招合、陳志彬有何不利益之情形。另查,被告主張原告在於數年前已有與共有人為分管協議云云,惟查原告否認雙方間有分管契約存在,而且分割共有物請求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因此,本件兩造之前就系爭000地號土地,不論有無分管協議存在,均不影響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法院也不受共有人在於之前所為分管協議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係合兩造之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是以本件應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或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出未經援用之資料,核與本件判決之結果均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附表: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共有人 持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陳泳福 1/6 16.67% 2 陳世宗 1/6 16.67% 3 陳文樹 2/15 13.33% 4 陳招合 4/15 26.68% 5 陳志彬 2/15 13.33% 6 陳牡丹 2/45 4.44% 7 高金足 2/45 4.44% 8 高明清 2/45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