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李勳杰
- 被告
- 漢家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瑩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以115年度訴字第4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其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