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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盈螢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淑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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