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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柯月美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5年6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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