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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兼如附表所示選定人之

被選定人
謝明儒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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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相對人積欠原告及附表所示選定人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轉換工資共4,794,6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4,632元。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是本件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選定人)
編號  姓名  1 賴金蘭  2 吳冠翰  3 王怡今  4 林婉鈴  5 廖彥慈  6 謝依倫  7 黃琡淩  8 王春苗  9 唐健維  10 蔡宜芳  11 蔡瑜明  12 陳妙娟  13 盧巧容  14 莊佳岑  15 王曼  16 許嘉君  17 張蕙敏  18 戴雅涵  19 詹詒琇  20 黃詩竣  21 黃嘉欣  22 李靜芳  23 翁萱芳  24 陳雅珠  25 吳麗琴  26 郭鳳珠  27 李鳳真  28 陳佳誼即陳荻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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