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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
黃文洲
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查本件雖然曾於民國115年2月4日經嘉義縣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惟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因此,本件應該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查,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再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200元、加班費80,0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6,326元,合計119,526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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