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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乃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乃文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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