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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債權人
陳鳳文即鳳鳴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之脆中美式炸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之脆中美式炸雞發支付命令,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應為獨資商號,故有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戶籍謄本之必要,且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利息起算日並未明確,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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