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 債權人
- 陳鳳文即鳳鳴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之脆中美式炸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之脆中美式炸雞發支付命令,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應為獨資商號,故有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戶籍謄本之必要,且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利息起算日並未明確,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