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婚字第6號
- 原告
- A02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律師
- 被告
- A03
- 訴訟代理人
- 朱庭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6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後被告自軍職退伍,並轉職入原告家族企業,後因被告適應不良於110年年底辭職,拒絕履行與原告在嘉義共職之承諾而逕自前往外縣市回任軍職,造成兩造長期分住狀態,原告亦陷入「偽單親」之困境。112年8月間起,被告已無經營婚姻之意欲,多次主動向原告要求離婚,催促原告完成簽字及離婚登記,並於同年9月間以「你背叛家庭我才可以把孩子帶走,期許你快找個小王,反正妳之前有小三的經驗」、「小王要找有才一點,加油」等語羞辱原告,同時亦向軍中取消調職回嘉義。又被告於114年4月6日未經原告同意,逕自翻拍原告與他人之對話內容,並於同年5月間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經原告聲請保護令,兩造乃自同年6、7月間起開始分居,除聯繫未成年子女事宜外,平時已無夫妻互動,並於同年7月初在第三人歐政陞見證下協商離婚、夫妻剩餘財產、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及探視、解除保證人、撤銷保護令等事項,除就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部分有歧異外,其餘事項多已達成共識。被告再於同年7月底要求取回其結婚戒指及其他私人物品,並要求原告確認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委請律師草擬離婚文件,顯見兩造對於解除婚姻關係已具高度共識,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二)並聲明:
1、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原告於兩造結婚前已知悉被告於北部擔任軍職,兩造係以可接受「假日夫妻」之前提而結婚,婚後被告固曾在原告家族企業任職遊覽車司機,然工作不久後即遭裁員,加上適逢疫情期間,被告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生計,故與原告討論取得共識後又再回任軍職,並於休息日返回嘉義陪伴原告、未成年子女及原告家人,此由被告向原告表示希望返回嘉義共同生活之意,原告回以「我沒有要潑你冷水,但我習慣現在的生活,並沒有希望被打斷」、「我還是希望維持現在這種生活模式就好」、「我們兩個已經很有默契,畢竟都三年了」等語即可知悉分住為兩造共識結果。
(二)被告於114年4月間偶然發現原告與第三人之曖昧訊息,雖有於114年5月間前往原告公司與其對話,但未對原告有家庭暴力或搶奪子女之行為,當日語畢後僅係抱著無哭鬧或躲避之子女離去而已,且該保護令業經原告撤回聲請而未核發,無事證證明被告有何家庭暴力行為。又兩造前縱有協議離婚之情形,然被告深思熟慮後,認為兩造仍有繼續維持婚姻之可能,且因未成年子女尚年幼,希望給予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尚不得以兩造曾討論過離婚事宜即驟認原告訴請離婚有據等語。
(三)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乃在既有之婚姻與裁判離婚制度下,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強化完全無責他方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主決定權,且防止因恣意請求裁判離婚而破壞婚姻秩序情形發生,藉以維護婚姻之法律秩序與國民之法感情,在有子女時併予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情況下,亦有其維護婚姻之家庭與社會責任功能。核其立法目的,尚屬正當。該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憲法法庭上揭判決意旨,當夫妻間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僅唯一有責配偶受限制不得請求離婚,至於非唯一有責之配偶,不論其責任輕重,均得請求裁判離婚。
(二)經查:
1、兩造於108年7月6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402號卷第37、38頁,下稱家調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原告主張被告自112年8月間起向其提及離婚,並於114年7月初在他人見證下協商離婚等事宜,兩造間已有離婚之共識乙節,業據其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兩造對話錄音譯文(見家調卷第15至17、21至23頁、本院卷第175至193頁)為證,被告對上開訊息內容為兩造間之對話乙情不爭執,然以前揭情詞置辯,亦提出兩造對話訊息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67至77、105至137頁)。而夫妻間偶有爭執本在所難免,尚難以兩造間有提起離婚訴訟即認兩造間之情感全無挽回餘地,惟本院綜合兩造如附表之對話內容脈絡、卷附警偵詢筆錄及證人即原告母親A01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第160至163、198至217頁),可知兩造於被告回任軍職後開始分住南北兩地,彼此間情感逐漸疏離、觸礁,被告自112年8月間起至113年1月底期間均主動與原告商討離婚、子女親權、扶養及會面交往事宜,並曾以情緒性言詞「妳趕快找個小王」、「反正妳之前有小三的經驗」、「三姊」等語諷刺原告,年節期間刻意與原告避免同住一室,原告並談及向被告祖先「辭公媽」之事宜,可見兩造於斯時對於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等事項已有共識,嗣因兩造工作緣故,共同約定於113年3月1日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未果。又被告固曾於113年9月8日反轉態度向原告提及調回嘉義從軍之意願,然因原告離婚之意甚堅,不願再維繫兩造婚姻關係而婉拒;原告復因被告未經其同意於114年4月6日向原告父母及第三人歐政陞公開展示原告與他人對話內容而對被告提起妨礙秘密之告訴,兩造並自114年7月間起持續協商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相關事宜,卻因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兩造再婚後之親權歸屬等事項未能達成共識,而遲遲無法簽署離婚協議及辦理離婚登記,其情甚明。
3、徵之婚姻之締結係以互敬互愛、互信互諒、相互扶持之誠摯情感為基礎,以建立圓滿家庭生活為目的。本院審酌兩造婚姻關係自112年8月間起,除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以外,已無其他互動與交集,難有改善之機會,實質上兩造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依社會上一般觀念為體察,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堪認兩造感情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無回復之望;縱認被告有挽回之意,但兩造間相互依存之夫妻真摯情感已難回復,非法所能強求,足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兩造均具有可歸責之原因,從而,原告既非兩造婚姻產生破綻唯一有責之人,則原告訴請離婚,即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兩造間爭執被告是否有違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乙節,核屬兩造間之刑事紛爭,非本案認定範圍,特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上揭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指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黃仁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日 期 被告訊息內容 原告訊息內容 備 註 112年8月24日 10月希望你抽出你寶貴的時間,我會找一個代書跟我下嘉義當我的保證人,我們一起辦理離婚協議書,○○扶養權歸你,我只有探視權。小孩養育費都有媽媽負責,男方不用負擔贍養費 …基本以上條件可以吧。 可以;孩子的部分 ,基本上以下:1 、雙方共同監護,扶養權在媽媽,爸爸視訊探視權,男方不用負擔贍養費與養育費。2、探視權每月一次,以不影響孩子上學為原則。3、華人三大節慶父親可帶走數多天;過年、中秋、清明,請爸爸自行來接孩子並自行送回。4、如果女方離婚後先再婚 ,男方有權收回撫養權,則女方不用負擔贍養費及養育費;但如果是男方先再婚,則即使女方再婚也不可向女方要回撫養權。 本院卷第175 、176頁 112年9月2日 妳背叛家庭我才可以把孩子帶走,期許妳趕快去找個小王,反正妳之前有小三的經驗。 謝謝你這樣傷害我 本院卷第181 、182頁 不必客氣,小王要找有才一點,加油~ 三姊 112年9月5日 今天我們主任與士督長有約談我,我跟他們說明我家庭原因,他們會協商上面取消調回嘉義。 好 113年1月21日 …我們曾經如此的相愛,到現在不愛了相互的折磨…過年這段時間請妳讓我和○○ 好好的相處,初四我會帶回嘉義給妳。 …我還是陳家的媳婦,我還是會回去過年,做我該做的事情,不會因為我們之間有了什麼不愉快,而不去做我該做的事情,也請你「忍耐」過年你還是得見到我,如果你不希望我住家裡,我可以在外面訂房間沒關係。 本院卷第187頁 113年1月22日 歡迎妳來我家吃飯,過年期間記得先訂房以免沒有房,○○請讓他留在家裡到初4 ,我會帶他回嘉義給妳。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不簽字?」、「都說不想相互折磨」、「就簽字,這樣至少我的年不會被你糟蹋」。 本院卷第187至190頁 我預計3月份排假完 ,我會跟妳約時間簽字。 請留意我3/7-3/13都在帶團。 很抱歉,過年前我無法排假。請妳體諒。 要簽字,就想辦法過年前吧。不要讓我連過年都要消失無家可歸一樣可悲。至少簽字,我爸媽還會收留我。 三月我才可以排平日的假,請你多包涵一下。 你哪天有空,我上去吧,你真的不方便的話。 你要回來也可以,我房間給妳睡,我去住我爸那邊。 好。 最後可以麻煩妳,最後一件事離婚協議書麻煩妳擬定,過年妳就帶回來,三月份再排一下時間,一同前往處理。基本擬定的變化不大。小孩扶養權歸妳,我也不要探視權,沒有贍養費與扶養費,基本這樣就好,妳看妳想加上什麼,等妳來中壢再討論。 探視權不是你要或不要的,那是基本的,不能捨棄也不能剝奪。 113年1月23日 如果妳急的想要簽字 ,2/2我有請到假了 ,可能需要妳上桃園辦理。 (空白) 本院卷第191頁 113年1月24日 如果妳忙排不開也沒有關係,還是我下去呢?還是改三月份呢 ? 過年前標案很多,要看排不排的開,再看看吧。 我假都請好了,我2/ 2我下嘉義好了,過年前把事情處理好,也不會再為難妳。 我是不方便上去,你急的話你也方便的話,你就下來吧 。我會去簽的。 你不急的簽,那就三月等我排完假再處理 。 應該可以,但2/8我還是會自行開車帶○○回去,因為我還是要去辭公媽 。 好,那就三月吧。 我不急,怕你急。 113年1月25日 我排完3月的假了,麻煩妳3月1號空出時間來,我3月1號星期五大約上午10點約在嘉義的戶政事務所門口。 好,你要記得帶你們家的戶口名簿、你的印章。 本院卷第192至193頁 好。 (空白) 我這邊的證人我找好了。妳上來中壢時,離婚協議書,我會請證人幫我這邊簽名,妳那邊的證人找好了嗎? 我隨便找吧。看誰要簽。 妳自己會處理嗎?需要我幫忙嗎? 我拿回來嘉義再找人簽就好了。不要讓我覺得你很急… 113年9月8日 親愛老婆,我提到12月我真心想調會嘉義當兵的想法,想到平常只有老婆一個要照顧兒子,目前你也在創業的階段,每天分身乏術照顧兒子還有公司員工的生計真的很辛勞也很辛苦,我的心很不捨得妳這樣的辛勞,我也很難過很對不起妳。身為老公及小孩的父親我有這個責任為這個家分擔。家是我跟妳一起建造才有這個家,小孩也需要我們的陪伴 … 我沒有要潑你冷水 ,但我很習慣現在的生活,並沒有希望被打斷而且我也不覺得兒子會說這麼多,什麼希望爸爸媽媽一起。我一個人跟兒子在一起 ,他基本上不太會問我或是跟我要爸爸,可能一兩個禮拜才會問我一次,如果你沒回來的話 。 所以我還是希望維持現在這種生活模式就好了。 我比較自在,我跟兒子這樣也很習慣 。 我們兩個已經很有默契了,畢竟都三年了。 本院卷第67 、69頁 114年7月21日 晚安,因為我們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還沒有完全確定,是否是等雙方共同確認無誤後 ,我們再一同去辦理離婚及確認房子我的擔保人是否核銷。 請你盡快讓你的律師修正你要的,不要一直拖時間。房子的部分只要新光銀行核對下來,東石農會就會還款完畢,就沒有所謂保人的問題了。 本院卷第85頁光碟(見本院卷第219頁勘驗筆錄 ) 114年7月22日 妳先辦妥東石農會保證人變更完畢,我們離婚協議條款談妥後 ,我們儘速簽離婚協議書沒有問題。 你哪裡不懂?保證人不需要變更,因為還掉貸款就沒有保證人了,東石農會的房貸我要把它全部還掉。 114年7月23日 星期五請妳幫我找我的護照、結婚戒子、我的平板三樣東西。我帶兒子回中壢會跟妳拿。 (空白) 114年7月25日 好 你平板,我記得你上次要去考試在看考題的時候拿走了 ,那時還在大雅路 。 你自己回中壢找找吧。 護照,你把孩子平安帶回嘉義就給你 。 114年7月28日 (傳送00000000離婚協議書)妳確認一下有沒有問題 你沒有補上如果你也是結婚,放棄帶○○回桃園扶養權利。 降至8000不同意。 雙方約定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之週末 ,由男方偕未成年子女回家,你是要逼死小孩? 不要太過份喔,你不要得寸進尺。 減少○○扶養費,還要每個月這樣折磨小孩接送,你會不會太過份。 條件是妳之前開出來的,我只是把我的立場跟妳協調,你應該不用如此大的反應,只是協調,我覺得我們也不用寫這麼複雜 ,小孩我負責扶養,妳也不用給我任何費用,妳想看小孩約好時間我都歡迎。 那走法律吧,保護令我會重新申請,被你擺一道了。 好好的一個緣分,其實妳也不必搞成這樣複雜,我都願意簽離婚,好聚好散,我想要簡單處理,如果你硬要複雜化~我不一定是輸的那一方~如妳吧。 是你搞得複雜,連自己的朋友都要被你當成傻子,要小歐當什麼見證人。 連自己說的都做不到,你自己去好好想想,改來改去的人是不是你? 沒有照著說好的去做的也是你。 提醒你,你最在意的銀行部分,原本已經預約明日早上去對保,明天下午就直接去東石塗銷了。看來是要暫緩了。 今天是妳外遇而向我提出離婚,不是我要離婚,影片內容我並沒有家暴妳,是妳打我的畫面,要離婚你可以照我傳給妳的文件修改,我們彼此取得共識,我就簽名,大家和平結束,其他我不想再談。 不要亂扣我帽子,影片內容實際如何你自己心知肚明,我有人證在現場。改版協議書已給我的律師,改好後再給你過目。 你自己看看小孩的課後課,繳費起來就要兩萬多,從未跟你多拿。 各退一步,不需要為了那幾千塊在那邊跟我計較、吵架 。你要孩子的監護權就請妳拿出誠意 。一個月兩次的帶回中壢我已讓步,請自己想想。 (傳送00000000離婚協議書-男方修改版)我律師看過了,用電腦看,有明確標出那些新增那些修改。 我會跟律師討論後回覆妳 (空白) 114年7月29日 我覺得我們不用寫這麼複雜,小孩我負責扶養,妳也不用給我任何費用,妳想看小孩約好時間我都歡迎 。這樣不是很符合妳想要的嗎? 走法律吧,不要多說了。 沒有誠意,沒必要談。 114年7月30日 8/5我與律師約這一天質詢,預計8/6給妳離婚協議書。8/15星期五我會下嘉義帶○○回中壢,8/17星期日會帶○○回嘉義 ,下午1800以前到。 所以是說8月6號那一天就可以去簽了嗎? 8/6早上我去辦理銀行轉貸+東石農會塗銷,下午去辦離婚手續,可以? 請盡快確認,我要安排時間。 我8/5討論完,最快也要1到2天的時間。你看完沒有問題就8/ 18辦理。 8/6就直接去辦一辦,沒有時間等你到18號,我很多事要忙。 如果不行就要等到9月。 離婚協議是雙方都同意去執行,我也需要給律師工作天,8/9~8/10我留守,所以8/18我有多排假。我相信你也是做生意的人,也需要有工作天的天數。 8/5你跟他協商完 ,我相信我會第一時間把它看完回復給你。 我只是要一個充分的理由告訴我為什麼8/6不行。 114年8月7日 (傳送00000000離婚協議書-男方修改版 )妳確認一下。 這個為什麼劃掉?不是說不動嗎?現在是小孩死了你才要關心嗎?重大疾病的醫療費你完全都不需要支付?然後你還想要扶養權 。 這樣我們就不要離婚 。 你為什麼要這樣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