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徐英俊
- 即原告
- 徐英展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徐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70條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徐莊桂花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1,其主要遺產(土地、房屋及存款)所在地亦多在臺南市後壁區,有聲請人即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是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