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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戴哲峰
債務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權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代表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79,78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79,78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該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清償其債務,僅因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雖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惟查,聲請人從事製造業操作員,平均每月收入約41,000元。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25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還剩餘約40年時間。而查,聲請人債務總金額僅約1,400,401元,其中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797,436元。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4年12月15日民事陳報狀,提出願以本金794,762元,按年息5%計算利息,共分180期,每期清償6,285元之還款方案。則聲請人每月收入41,00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支出18,618元及清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款6,285元後,聲請人每月還剩餘16,097元。另查其他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76,012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個月利息約1,013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87,855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月的利息約1,171元;創鉅有限合夥債權本金92,002元,年息16%,每月利息為1,22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20,000元,年息10.99%,每個月利息約183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3,275元,年息16%,每月利息為977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21,271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284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17,605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235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91,025元,年息暫以16%計算,每月利息約2,547元。以上合計,債務人每月應繳納利息總共7,637元。債務人清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款後每月剩餘額16,097元,再扣除每月應繳利息7,637元後,每個月剩餘額為8,460元。以此數額,用於清償之前積欠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6,012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855元、創鉅有限合夥98,88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27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8,843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23,532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25,785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1,025元,合計602,965元,僅需要大約72個月即6年的時間,就可以全部清償完畢。此清償期間,尚未逾聲請人得工作之期間。而且,聲請人現在年齡僅25歲,正值壯年,可增加工作之時間或兼職副業,以增加收入。因此,本件尚難以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債務人:戴哲峰)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359,84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6,012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855元、創鉅有限合夥98,88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27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8,843元、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23,532元、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25,785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7,436元。以上金額,合計1,209,376元。   總金額合計:1,400,401元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1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對債務人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經其查詢債權人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債權人為創鉅有限合夥)。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1,02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41,000元(製造業操作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的母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僅45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以上,而且聲請人未提出母親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從判斷聲請人母親的財產所得狀況,故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費用每月6,206元云云,應不予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623元  ①存款:750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4,873元(富邦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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