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立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甲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博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婷洳律師
- 被告
- 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瑞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萬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萬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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