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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立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乙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婷洳律師
被告
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瑞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萬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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