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興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奇興
- 被告
- 以及日日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禹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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