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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陳永森
訴訟代理人
陳胤佑律師
被告
陳商貴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借名登記之返還請求,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系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房屋稅籍證明書資料,系爭不動產價值分別如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1,749,213元(計算式詳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9,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標  的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屋:嘉義縣○○市○○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路000巷0弄0號 1/1 課稅現值:290,400元  2 土地: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 面積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元 1/1 土地現值:1,125,600元 (84㎡×13,400元×1/1)  3  土地: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 面積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元 1/10 土地現值:42,880元 (32㎡×13,400元×1/10)  4 土地:嘉義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面積1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元 1/9 土地現值:290,333元 (195㎡×13,400元×1/9)    合計:1,749,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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