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瀞瑩
- 原告
-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瀞瑩
- 被告
- 亦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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