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號
- 原告
- 誠邦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益
- 被告
- 進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3,916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53,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2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