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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泓捷企業社即薛智平
被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法定代理人
○ ○ ○○○○○○○○○○○○
法定代理人
申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明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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