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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佐榕

原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5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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