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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其達

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謝正裕

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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