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劉淑惠
- 被告
- 謝正裕
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