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3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寶貴

原告
陳正忠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告
陳鈞緯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4,17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72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177元(計算式:740元×2911.05㎡=2,154,17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3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