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張清桐
- 被告
-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棋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桐、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