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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盈螢

原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原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㈠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㈡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因原告請求2項聲明間既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為不同訴訟標的,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計算式:2,00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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