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號
- 原告
-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通霖
- 被告
- 曾詠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6,338元【計算式:(828地號土地面積3,218.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0元/平方公尺)+(829地號土地面積5,634.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0元/平方公尺)+(924地號土地面積2,412.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0元/平方公尺)=9,576,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