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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葉南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雅雯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丕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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