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仰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麗娟
林家華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326號
林家華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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