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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涂晉瑞
被告
李書霖

李陳金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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