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5年6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