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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馮保郎

聲請人
仕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
    14年8月5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嘉興分行 113年5月15日 241,472元 SH502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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