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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
    眾盈企業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眾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証峰鋼鐵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淑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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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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