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 原告
- 眾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証峰鋼鐵有限公司
- 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淑鳳
~B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