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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
眾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証峰鋼鐵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六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淑鳳

~B書記官 楊福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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