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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文欣陳端宜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雋鷹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四號
被告
庚○○ 住嘉義市
被告
甲○○
被告
八巷一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告
己○○ 住嘉義縣

            號之一

      丙○○  住台北縣泰山鄉○○村○鄰○○路○段

            三五二

      戊○○原名翁啟燦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一巷二三號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

            一段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陳俞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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