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康椅珍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雋鷹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四號
- 被告
- 庚○○ 住嘉義市
- 被告
- 甲○○
- 被告
- 八巷一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國一律師
- 被告
- 己○○ 住嘉義縣
號之一
丙○○ 住台北縣泰山鄉○○村○鄰○○路○段
三五二
戊○○原名翁啟燦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一巷二三號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
一段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中,關於「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