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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萬事興有限公司日勵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萬事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楊正輝 被   告 日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託原告承包新竹縣湖口鄉信勢國小廣播及擴音 工程,原告則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與被告及第三人信勢國小承辦人會勘完成驗收 ,並施作明細及金額表。嗣於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後,原告屢向被告請求工程款 項,詎料被告非但不予給付,更避不見面,導致原告嚴重損失,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 三、證據:提出估價單二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估價單二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核屬相符,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以供本 院審斟,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玖拾壹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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