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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告
拓園營造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路○段一七0號十三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文輝

~B書記官 楊福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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