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蘭
- 被告
- 吉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六二六巷三弄九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馮保郎
~B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