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
    甲○○宏大工程行即林清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坤煌 被   告 宏大工程行即林清利 右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曾文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