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坤煌 被 告 宏大工程行即林清利 右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曾文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