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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2 日

  • 原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與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六號 原 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折合銀圓壹拾玖萬柒仟 壹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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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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