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六號 原 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折合銀圓壹拾玖萬柒仟 壹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