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
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被告
吉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六二六巷三弄九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馮保郎

~B書記官 陳昭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