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美蘭、張勝吉
- 原告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被 告 吉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六二六巷三弄九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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