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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訴訟代理人
黃崑恭
被告
崑農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崑農興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及被告甲○○、乙○○、丙○○住居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李文輝

~B書記官楊福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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