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崑恭
- 被告
- 崑農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崑農興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及被告甲○○、乙○○、丙○○住居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李文輝
~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