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林川中(即弘毅工程行) 被 告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