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原 告 東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雄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被 告 蔡宗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雄雲企業有公司及蔡宗修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淑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