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康椅珍、李瑞麟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弘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送 被 告 李弘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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