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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李瑞麟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弘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送 被   告 李弘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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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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