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 原告
- 紘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催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官 朱美璘
~B 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