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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紘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催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官 朱美璘

~B 書 記 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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