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 原告
- 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治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則芳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貞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五點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系爭工程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驗收後,何以未依約於五日付款而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始給付、系爭工程何時妥工程保證金繳納等情事主張並舉證。
被告應釋明於固定機座扣款之撤回,是否包含以固定基座扣款計算遲延利息之部分。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