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臺嘉木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臺嘉木材有限公司(下稱臺嘉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臺嘉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為限額暨及其利息、違約金,願負清償之責。
(二)被告臺嘉公司於⑴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清償,其中六十萬元部分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七五(現為年息百分之八.五九)按月計息,另四十萬元部分,按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二五(現為年息百分之九.0九)月計息,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惟到期未獲清償,利息僅繳納至八十九年十月七日。⑵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借款一百萬元,約定九十年二月七日清償,其中六十萬元部分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七五(現為年息百分之八.五九)按月計息,另四十萬元部分,按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二五(現為年息百分之九.0九)按月計息,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惟利息僅支付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⑶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借款一百萬元,約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清償,其中六十萬元部分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七五(現為年息百分之八.五九)按月計息,另四十萬元部分,按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二五(現為年息百分之九.0九)月計息,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惟利息僅繳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尚久本金及利息、違約金。⑷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借款二百萬元,約定九十年二月十八日清償,其中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七五(現為年息百分之八.五九)按月計息,另八十萬元部分,按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二五(現為年息百分之九.0九)按月計息,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惟利息僅付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四張、約定書五件、保證書一件、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件、放款帳戶資料表八張。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四張、約定書五件、保證書一件、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件、放款帳戶資料表八張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乙○○、己○○經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五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羅秀緞
~B書記官 沈秀鈴~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台幣)│ 利 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一百萬元 │上列金額中,六十│自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年五月│ │ │ │萬元部分,均按年│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 │ │ │息百分之八.五九│率計算之利息。 │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計算利息;四十萬│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元部分,均按年息├──────────┼─────────────────┤ │ 2 │一百萬元 │百分之九.0九計│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六月│ │ │ │算利息。 │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 │ │ │ │計算之利息。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3 │一百萬元 │ │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五│ │ │ │ │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 │率計算之利息。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4 │二百萬元 │其中一百二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五│ │ │ │部分,按年息百分│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之八.五九計算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 │ │息;八十萬元部分│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按年息百分之九│ │ │ │ │ │.0九計算利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