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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

聲請人
大傑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給付貨款間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

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原告(即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一百五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被告(即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等情,係據聲請人於該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審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為言詞辯論時,聲請人到場擴張聲明請求上開金額(再擴張請求拾萬元),且據補繳裁判費在案,並陳明利息按書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查明屬實,則本件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文輝

~B書記官 楊福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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