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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總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屆時被告並應提出與車禍相關之起訴書、刑事判決或鑑定意見書到庭。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道周

~B法院書記官 陳麗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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