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紘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 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催 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朱美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B 書 記 官 沈育坤